中新網(wǎng)11月28日電 在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弊案纏身之際,臺“外交部”本會期提案修改“護照條例”,將原本“外交護照”適用范圍擴大增列“‘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及其配偶”。這使得未來“總統(tǒng)”離境所使用的“元首通行狀”,不受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重復使用的限制。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國民黨團書記長蔡錦隆對此指控,“外交部”這項提案根本是為身涉重大弊案的陳水扁,所量身訂做的“落跑條款”。
蔡錦隆說,根據(jù)2002年3月28日“阿扁電子報”指出,“元首通行狀”與“普通護照”均有使用上的限制,因為“總統(tǒng)”每次出訪都必須經(jīng)過“外交部長”親簽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待‘總統(tǒng)’出訪回臺后,該份通行狀便交由‘外交部’歸檔,不能重復使用!
蔡錦隆強烈質疑,“元首”離境理應隆重謹慎,由“外交部長”親自核發(fā)通行證,作業(yè)程序上更顯得縝密,且該制度行之有年也非常方便更無絲毫窒礙難行之處,何需僅以所謂“國際慣例”為由大費周章“修法”?是不是陳水扁擔心未來遭判刑“落跑”,直接使用不受次數(shù)限制的“外交護照”通關比較方便?直接落跑也比較少人知道?
蔡錦隆強調,“護照條例”原草案第七條規(guī)定,“外交護照”適用對象包括工作性質與“外交”有關的人員及眷屬,而新修草案,除包括原條文內容外,特別增加“‘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及其配偶出境時所持用的通行狀,亦屬‘外交護照’!
蔡錦隆還指出,“護照條例”原條文規(guī)定,“外交護照”持照人“任務結束回臺”后,除非經(jīng)核準能繼續(xù)使用,否則便應將“護照”交回主管機關注銷。但新修內容卻將“任務結束回臺”修正為“持有事由消滅”,使得未來繼續(xù)持有“外交護照”的彈性大增。他質疑,修正內容根本就是“陳水扁落跑條款”,國民黨一定嚴格把關到底。
蔡錦隆強調,根據(jù)“護照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護照”有效期限, “外交護照”的效期可以到達五年,只要“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陳水扁可以立即直接取得“外交護照”,其效期直到“總統(tǒng)”卸任后都可能繼續(xù)持有。
而有了出入關皆通行無阻的“外交護照”,陳水扁未來出境、入境將毋須再透過“外交部”每次發(fā)給“元首通行狀”,隨時都能機動離境。蔡錦隆質疑,在“國務機要費”敏感時刻,“外交部”提出這項修法,難脫協(xié)助陳水扁未來“落跑”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