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3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發(fā)表文章指出,臺當局前“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控隱匿陳水扁家族洗錢情資公文案,雖然檢察官以極高的效率起訴,可是該查清的關鍵案情卻都未查清,攸關刑度輕重、犯罪罪名的最基本犯罪事實部分,同樣打迷糊戰(zhàn),不禁讓人質疑,是否放縱了陳水扁。
文章說,葉盛茂年初將“艾格蒙聯(lián)盟”所通報的陳水扁兒媳婦黃睿靚在瑞士日內(nèi)瓦美林銀行開戶涉及洗錢情資公文,交給當時的“總統(tǒng)”陳水扁。
雖然檢察官在搜索葉盛茂住宅后一周,就依“隱匿公文書罪”迅速起訴了葉盛茂,全案移送法院審理后,合議庭從起訴書犯罪事實發(fā)現(xiàn),“調查局”今年一月十八日,收到黃睿靚涉嫌洗錢情報數(shù)據(jù),就列為“極機密”文件,顯非單純“刑法”,而是涉及刑責更重的“機密保護法”。
文章指出,合議庭開審迄今,兩度傳訊葉盛茂、函查“法務部”相關機關,目的即在厘清機密性質、行為和罪責,顯然檢方連最基本的犯罪事實、罪名,都沒有查清楚,就急著出手起訴。
任何犯罪者,一定有其犯罪動機和目的,葉盛茂為什么要把扁家洗錢情資公文交給陳水扁?這是最重要也最該調查的疑點,可檢方偵查中含混帶過,直到法官發(fā)現(xiàn)另有驚爆點,檢方才以他字案傳喚葉盛茂、陳水扁調查。
問題是,扁葉到庭對質,本該是起訴前就該做的,哪有移送法院審理后,才要亡羊補牢。難怪外界會認為檢方辦案,逢扁就失常。該有的作為都沒有,一般案件的被告,相同情形,不是被交保,就是以有串證之虞聲請羈押了。
文章說,從葉盛茂案來看,機密性質的厘清、有無共犯,甚至可能觸犯更重的圖利貪瀆罪責,都是承審合議庭逐一抽絲剝繭,而職司偵查犯罪的檢察官,倒像在一旁納涼的第三者。如果檢察官辦案態(tài)度只求快、不求精實的話,扁家洗錢案的偵查,臺灣民眾怎么會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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