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日電 在臺灣,為使性工作者除罪化、除罰化,內政部門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規(guī)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從事性工作前,必須取得配偶同意,若配偶不同意,仍難逃“通奸罪”,另一半也可據(jù)此請求離婚。不過,很多性工作者則對此表示“怎么可能”。
綜合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內政部門上周在行政機構一項小組會議上提出性工作除罰化相關配套措施,并說明相關草案的初步方向。
臺“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除了性工作者的意見,有必要加入宗教界意見,吳敦義裁示,延后半年再提出具體的行動方案。
臺灣婦女團體認為內政部門的規(guī)定多此一舉,“有必要介入私領域這么多嗎?”
臺灣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云指出,“成人性交易法”向來有跟通奸罪抵觸的疑慮,內政部門應是要“解決”抵觸通奸罪的問題,不須在性交易法中規(guī)范。
律師尤美女指出,內政部門應先分清楚是要性工作除罪化還是合法化,若是合法化,“工作”的權利該被保障,斷無要經配偶同意之理。
臺灣勵馨基金會執(zhí)行長紀惠容則認為,有配偶的女人從事性工作,會觸犯通奸罪,須經丈夫同意,但有配偶的嫖客,同樣也犯通奸罪,“他們的太太怎么辦?”
臺灣女人聯(lián)機秘書長蔡宛芬也指出,內政部門此舉形同大倒退,不可思議,只想管控女性的生理、情欲,卻放任男性,“當局若真如此,我們一定反對到底!
配偶同意書? 性工作者:怎么可能
臺北市萬華區(qū)的一名流鶯說,從娼怎么可能取得配偶的同意書,賣淫大多是瞞著家人,“老公怎可能同意老婆和別人上床”?
目前在臺北市萬華地區(qū)賣淫的私娼大多是單身,絕大部分是離異,即使已婚也多是“菜籃族流鶯”:每天早上出門,傍晚前就得回家,回家前都要卸妝,以免被家人發(fā)現(xiàn)她當流鶯。
33歲的“菲菲”結婚八年,女兒才3歲,兩年前因家庭經濟因素到臺北當流鶯。菲菲說,老公在餐廳上班,工作卻很不穩(wěn)定,有時候沒工可上,家里積欠債務,生活還是要過,她透過姐妹淘介紹才決定“下!薄
她撐起家計卻不敢告訴家人,每天還要在丈夫子夜下班前趕回家,連“工作服”都是下班前在套房更換。
上月個菲菲被警察查獲兩次,分別被法院裁處拘留一日和罰金一千元。菲菲說,要到警察局執(zhí)行拘留時,她還很苦惱如何向丈夫開口“我要去關個一天”;恰巧執(zhí)行前一天丈夫喝酒返家,她順勢假裝不高興,斥責他不該飲酒,接著演出“離家出走”,丈夫當時還覺得是他不對。
菲菲說,她不敢告訴丈夫自己在賣淫,“我想,沒有男人愿意接受吧”。
年逾半百的“香姐”,每天從外縣市搭火車到臺北工作,因為丈夫出車禍癱瘓,小孩畢業(yè)后找不到工作,她不得已下海當流鶯。
香姐說,她老公隱約知道她靠賣淫賺錢,但兩人心照不宣、沒有戳破;如果哪天要求她拿丈夫的“同意書”才能從事性工作,她還真的無法開口。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