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南“地檢署”偵結首長特別費案,認事用法與臺北“地檢署”起訴馬英九案南轅北轍。起訴書甚至直指,司法人不該如法匠,不該束縛在法律象牙塔中,不該將制度瑕疵變成犯罪問題。句句都像沖著北檢而發(fā)。
臺南特別費全案經檢察長、主任檢察官等人討論后形成共識,決定從寬認定。起訴書中對首長特別費的定性、用法觀點及追訴程度多所闡釋,并期許司法人面對高度政治性法律案件時,“應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這些內容針對性很強,彷佛與起訴馬英九的檢察官隔空筆戰(zhàn)。
起訴書說,首長特別費使用有其慣例,半數(shù)不需發(fā)票的特別費“實務上幾乎已定性為首長實質薪資補貼”,不能因為主計、審計制度上的缺漏,要機關首長負刑事責任。司法人不該“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堆砌法律概念”,不該“束縛在法律概念的象牙塔中去解釋法條”,所謂向會計人員施用詐術的認定,令人有牽強附會或羅織罪名之誤解。
偵辦此案的檢察官陳明進指稱,當多數(shù)首長都可能禁不起此種檢驗時,就是執(zhí)法者應該停下腳步思考“究竟這是一個犯罪問題,還是一個制度瑕疵問題”的時候了。主管機關長年怠于厘清規(guī)范,這些風險不該由所有蕭規(guī)曹隨的機關首長承擔。
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所涉特別費案,是由“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的。春節(jié)前,臺北檢方提起公訴,馬英九被以貪污罪名起訴。而臺南檢方偵辦臺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則從寬認定,對無需單據(jù)的特別費,認為依慣例不必舉證如何使用,亦無需繳回剩余款項。
臺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說,南檢與北檢的認知或有差異,對許添財不起訴處分案,檢方還會依職權送請再議,由“高檢署”磋商解決,尋求最后解釋。特別費案若能產生全臺一致的見解,“未嘗不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