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14日電 馬英九臺北市長任內(nèi)特別費案今天上午十時在臺北法院一審宣判,馬英九被判無罪。全案今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起訴,臺北法院從四月三日首度開庭迄七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審理時間長達四個多月。
以下是全案審理大事記: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依照起訴書所述,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臺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余元。前臺北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四月三日,臺北法院首度開庭,馬英九以“被告”身份陳述答辯意旨,包括自始認為以領據(jù)核銷特別費不是公款,更沒有在檢方訊問中“翻供”。
四月十七日,檢、辯提列證據(jù)清單,證人供述證據(jù)力檢辯展開攻防。
五月八日,臺北法院合議庭裁定包括法務部門發(fā)布咨詢意見書、馬英九在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九月十八日接受臺北市議員顏圣冠議會答詢內(nèi)容,以及馬英九辦公室主任廖鯉等證人證詞都具有證據(jù)能力。
五月二十二日,臺北法院合議庭裁準檢辯傳喚包括前“行政院”副主計長張哲琛在內(nèi)十四位證人。
六月五日,張哲琛出庭,檢辯詰問充斥火藥味。公訴檢察官懷疑證人、被告及律師事先套招;律師回應實施預審制度時,檢辯接觸證人,了解證人對待證事實了解到怎樣的程度有其必要。
七月三日,臺北法院傳喚馬英九擔任市長時的三位前后任秘書孫振妮、方惠中、孫麗珠作證。
七月十日,臺北法院傳喚劉靜蓉、吳麗洳與趙小菁三位前后任經(jīng)手特別費的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其中吳麗洳在回答律師詰問時提及“檢方筆錄未能將她的陳述做完整記載”,因此律師向合議庭要求勘驗檢方訊問光盤。
七月十九日,報載節(jié)錄檢方光盤訊問筆錄內(nèi)容,引發(fā)“筆錄制作不實”爭議;檢辯庭外動作互嗆。
七月二十三日,臺北法院合議庭當庭勘驗光盤。對吳麗洳檢方證述筆錄爭議,審判長諭知判決書會交代。
七月二十四日,臺北法院提示相關證卷。包括逐一提示二十九位檢方證人的供述證據(jù)、三十六項的非供述證據(jù)等。
七月三十一日,臺北法院辯論終結。公訴檢方在論告階段,增列論罪法條,將“公務背信罪”納入,希望合議庭審酌馬英九是否涉及“公務背信罪”,并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八月十四日,臺北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