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23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陳水扁向法院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案扣押物,臺灣“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昨天以一審未審酌陳水扁是否符合聲請資格等程序問題,撤銷一審駁回陳水扁的裁定,吳淑珍等四名被告的抗告則都被駁回。
報道說,由于全案仍可再抗告到臺“最高法院”,一審合議庭表示將待全案確定后,再重新開庭另作裁定,預料將回到原點重新審酌。臺法界人士分析,臺“高院”昨天的裁定,從程序上質疑陳水扁聲請返還證物的資格,看不出對陳水扁有利還是不利。
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補核定為“絕對機密”,向臺北法院聲請返還相關證物。臺北法院合議庭十月五日則認定相關卷證資料并非機密、且陳水扁的聲請是在延宕訴訟等理由,駁回陳水扁等人的聲請;陳水扁與吳淑珍等四名被告均提出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昨天晚間裁定原裁定發(fā)回臺北法院更裁。但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zhèn)慧等抗告部分,則抗告駁回。
臺“高院”根據(jù)“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由資深庭長吳敦、受命法官陳佑治、陪席法官張傳栗、官有明、李鈦任等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后,對陳水扁提出抗告部分,裁定撤銷發(fā)回臺北法院重新審理,但可以再抗告。
特別合議庭撤銷臺北法院對于陳水扁的裁定,主要質疑陳水扁是否具備聲請要求發(fā)還“國務機要費單據(jù)”及“偵查中供述證據(jù)”的資格,并引臺“總統(tǒng)府組織法”規(guī)定,強調有權請求發(fā)還“國務機要費”單據(jù)者,以“總統(tǒng)府秘書長”名義才合法,陳水扁以“總統(tǒng)”身分要求法院返還,欠缺合法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