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六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耿軍 王辛莉)臺灣“高等法院”二十六日對臺灣領導人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所涉臺開案做出二審宣判,趙建銘的刑期由一審所判六年,改加重判為七年。
二審宣判于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位于臺北市中正區(qū)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四號的“臺灣高等法院”進行。合議庭的判決結果是: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一審判六年,現(xiàn)加重改判七年有期徒刑,并課罰金三千萬元新臺幣。趙建銘的父親趙玉柱,刑期由一審的八年四個月,加重改判為九年六月個,并課罰金三千萬元新臺幣;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還對另外兩名被告做出宣判,前臺開董事長蘇德建、寬頻房訊公司總經(jīng)理游世一涉及內線交易,一審所判刑期都是四年三個月,高院二審改判蘇德建七年六個月徒刑、并課罰金三千萬元新臺幣;游世一則判處七年二個月徒刑、并課罰金六千萬元新臺幣。
四名被告并未到庭聽取宣判。
宣判結束后,“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fā)言人溫耀源,在“臺灣高等法院 ”四樓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有關判決問題。
溫耀源說,此案之所以出現(xiàn)二審加重判刑,主要是二審法官對犯罪所得認定與一審法官不同。一審認定犯罪所得四百二十七萬七千八百六十三元新臺幣,但高院判決認定犯罪所得達一億零八十三萬零五十八元新臺幣。
溫耀源說,本院合議庭對原審認定被告四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guī)定之犯罪事實為相同之認定,惟對于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計算結果認定為一億零八十三萬零五十八元新臺幣,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規(guī)定論處。這四人共同違反了“從公司董事獲悉發(fā)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yè)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的規(guī)定。
臺開案被臺灣社會所關注。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臺灣檢方展開搜索約談,檢方當初共起訴趙玉柱、趙建銘父子等七名被告。檢方指控,趙建銘涉年兩度到三井日本料理,與當時臺開董事長蘇德建、寬頻房訊總經(jīng)理游世一、國票證董事蔡清文等餐宴,蘇透露諸多臺開利多內線消息,趙建銘轉告父親趙玉柱用母親名義買股。法院在十二月二十八日做出一審宣判,趙建銘被判六年,趙玉柱八年四個月,兩人各并課罰金三千萬元新臺幣。判決書達二百九十六頁,共二十三萬字。
判決結果公布后,趙建銘的妻子、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表示:“很意外。還是要尊重司法。還要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