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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據(jù)報道,國美集團董事局前主席黃光裕案,將于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黃光裕,國內最大電器零售商國美電器的締造者、三度問鼎中國首富。黃光裕案爆發(fā)后,一系列涉案人物先后被牽出,包括其兄弟、妻子;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長;一位國家外匯管理局司長和一位港澳賭業(yè)風云人物;以及兩名公安部高級官員。影響之廣、涉案金額之大、案情之復雜,被喻為是民營企業(yè)家第一案。因此,黃光裕案從一開始就備受各方關注。
檢方公訴黃光裕三宗罪
今年2月12日,也就是在黃光裕被拘留近500天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黃光裕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據(jù)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張青松分析,確切地講,黃光裕沒有犯行賄罪,這是單位犯罪,但是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單位犯行賄罪的,法律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為直接領導人的黃光裕,他將為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相關被告單位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一并提起公訴。
黃光裕的妻子杜鵑被檢察院以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中關村董事、總裁許鐘民被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提起公訴。
在黃光裕案的單位行賄罪項下,被提起公訴的除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外,還有北京鵬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對此,3月1日,國美電器(00493.HK)曾發(fā)布公告稱,公司已于2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起訴書副本。據(jù)起訴書副本顯示,公司及其原主席黃光裕涉嫌單位行賄罪,涉及金額456萬元人民幣。
同時,該起訴書中表示,黃光裕附屬公司涉嫌的單位行賄罪發(fā)生在2006年—2008年之間。而這樣的時間節(jié)點,無疑會讓人聯(lián)想到行賄是否與國美電器初始借殼上市及此后收購永樂電器有關。
黃光裕案,除了黃本人外,還牽涉了大批政府高層的落馬,如商務部原巡視員郭京毅、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等。
3月18日,郭京毅案正式開庭。郭被指控于5年間受賄844萬余元。據(jù)檢方指控,郭京毅在2004年至2007年間,為黃光裕的國美上市與并購永樂兩筆交易中,在股權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受后者給予的人民幣110萬元。
控辯雙方均為“大牌”
隨著黃光裕案開庭在即,圍繞黃光裕案的控辯雙方陣營也最終確定。控方主訴檢察官是被譽為“全國十大杰出檢察官”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員吳春妹,在22日庭審中,她將與其他3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辯方的陣營也被外界認定為“黃金律師團”,有著“中國刑辯第一人”之稱的田文昌律師也最終成為黃光裕案的主辯,他將與楊照東一起為黃光裕辯護;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昔龍為杜鵑的辯護律師;北京市銘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國華及律師劉東根將為許鐘民辯護。
4月14日、16日,圍繞黃光裕涉嫌的三項罪名,控辯雙方在北京市二中院舉行了庭前證據(jù)展示。
在為期一天半的交換證據(jù)過程中,控辯雙方進行了初次試探性交手,圍繞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發(fā)表了看法。對于涉及此案定性的關鍵證據(jù),如非法經(jīng)營罪的營利性認定,內幕交易罪中的有無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等問題,控辯雙方各自觀點鮮明,但沒有就此展開,僅僅點到為止。有消息稱,檢方出示了上百組證據(jù)。由于證據(jù)太多,運到法庭使用了幾個小平板推車。但出庭的黃光裕本人對部分證據(jù)提出了異議。
法律界專業(yè)人士分析,如果法院認定黃光裕三個罪名都成立,即使認定犯罪情節(jié)嚴重,數(shù)罪并罰,黃光裕最高刑期也不會超過二十年。
黃光裕涉嫌三宗罪
非法經(jīng)營罪:
起訴書稱,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yè)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恒益祥)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yè)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檢方指控,在擬將上市公司中關村與其經(jīng)營管理的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chǎn)置換事項中,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實際控制人、董事,指令他人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賬面收益額為348萬余元。此后,在擬以中關村上市公司收購北京鵬潤地產(chǎn)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黃光裕還決定并指令他人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賬面收益額為3.06億余元。
單位行賄罪:
檢方指控稱,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北京鵬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員,指使許鐘民向原公安部經(jīng)偵局副局長相懷珠提出請托,要求其在對這兩家公司有關案件辦理中提供違法違規(guī)的幫助,并先后兩次單獨或者指使許鐘民給予相懷珠款、物共計106萬元。此外,黃光裕還指使許鐘民,通過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處靳紅利(另案處理),分別向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的處長孫海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梁叢林、凌偉(另案處理)提出請托,要求上述人員在國美電器涉稅案件調查中提供違法違規(guī)的幫助,并先后單獨或者指使許鐘民給予靳紅利150萬元、孫海渟100萬元,梁叢林、凌偉各50萬元。(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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